胡志明市臺灣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99
年12
月24
日第四屆第14
次董事會議修訂通過
102
年5
月14
日第五屆第11
次董事會議修訂通過
105
年01
月13
日第6
屆第10
次董事會修正
教育部
105
年9
月30
日臺教文(
六)
字第1050133502
號函備查
106
年
09
月
12
日第7
屆董事會第4
次會議議決
106
年12
月1
日第7
屆董事會第5
次會議議決
第一條 胡志明市臺灣學校(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及參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訂定本辦法。
本校教師(以下簡稱受考人)成績
考核事項,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則應分別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
第二條 受考人任職至各個考核學年度終了且有任滿各該學年度者,應依本辦法辦理年終成績考核;其未滿一個學年度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則應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前項所稱「滿一個學年度」應以月為準,受考人於八月份前來本校任職而至次年七月份仍在職者,應即視為「滿一學年」而得參加年終成績考核。
第三條 另予成績考核者,其考核獎金,依據考核結果,依任職月數按比例核給。另予考核應於各個學年度終了辦理之。但其屬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第四條 本校依據本辦法規定辦理成績考核作業,應配合「胡志明市臺灣學校教師成績考核等第基準」
(
簡稱等第基準)
(如附件一)辦理之。
第五條 受考人同一個學年度內合於下列各款及等第基準規定且經考列四條一款者,應晉本薪一級及給予半個月薪給總額之ㄧ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多元,使學生表現優異,績效卓著。
二、學務輔導工作得法,成效良好。
三、服務熱忱,對校務主動積極切實配合。
四、事假
病假併計十四日以下且依規定調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
服務,未違反我國教育部或本校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遲到、早退、曠課曠職等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處罰。
第六條 受考人同一個學年度內合於下列各款及等第基準規定且經考列四條二款者,應晉本薪一級及給予四分之一個月薪給總額之ㄧ次獎金:
一、教學
認真,教法適當、符合課程要求。
二、學務輔導工作能負責盡職。
三、對校務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四、事假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且依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考核尚可,無不良紀錄。
第七條 受考人同一個學年度內合於下列各款及等第基準規定且經考列四條三款者,應不予晉級及不發考核獎金。
一、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本校要求。
二、學務輔導工作尚待加強。
三、對校務配合未能符合要求。
四、事假病假超過二十八日或因病已達延長病假或事假病假期間未依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六、未依本校規定,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七、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其有前項情形而情節重大且經校長核定者,應併同提至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續聘與否。
各學年度考列四條三款者,其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受考人總額百分之三。
第八條 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所指資料為出勤紀錄、請假紀錄、等第基準、獎懲紀錄等,主管及相關單位所提供的資料必須有事實根據。
第九條 受考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據本辦法規定辦理成績考核:
一、其於考核學年度當中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且經依本校規定程序予以解聘或不予續聘。
二、未確實完成本校離職程序。
受考人於聘約期間離職,不得依據本辦法辦理成績考核。但其有傷病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受考人於同一學年度有下列各款情事者,不予晉級晉薪:
一、考核學年中任職年資未滿一學年。
二、服務年資經審查不實。
三、留職停薪或因案停職。
第十一條 受考人獲師鐸獎且對本校有特殊貢獻而經由考核會審核通過列作優等者,得經校長簽核轉陳董事會核定並另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ㄧ次獎金。
受考人受考成績全部項目均符合四條一款者,應考列四條一款。
受考人受考成績項目其中之一符合四條二款且無其他項目符合四條三款者,應考列四條二款。
受考人受考成績項目其中之一符合四條三款者,應考列四條三款;受考人受考成績累計四條三款二次者,應即不予續聘。
第十二條 本校設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考核會)依據本辦法規定辦理教師成績初核,陳請校長覆核。
第十三條 考核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六人: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輔導室、國際教育中心及幼兒園等各該單位主管,並由本校教務主任擔任考核會召集人兼考核會會議主席。
二、教師代表委員七人,其產生方式由前一學年度考列四條一款人員當中,依序自幼兒園、小學部低年級、小學部中年級、小學部高年級(各該階段分別抽出一人)、中學部(抽出三人)隨機抽籤產生。教師代表委員彼此間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關係者,僅限其中一人擔任委員。
考核會委員經抽籤產生者,均不得再行連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成績考核程序如下:
一、各學年度年終考核辦理前,人事主任應洽請本校各個處室主任依據等第標準對於各該所屬受考人分別進行考評作業且應配套檢附各該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送達人事室彙整。
二、考核會會議,應先採行共識決方式處理,其有表決必要者,則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第十五條 考核會完成初核,應陳報校長辦理覆核,校長覆核後,再行陳報董事會作最後核定。
校長對於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者,應敘明理由發交考核會復議。
校長對於復議結果仍表不同意者,得逕為變更之。
校長作成前項變更者,應於成績考核案卷註明事實理由陳報董事會作最後核定。
董事會最後核定結果即為本校考核學年度各該受考人成績考核結果。
第十六條 本校人事室於當年度九月底前以書面分別通知各該受考人前一學年度成績考核結果,其有不服者,得於收受考核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校人事室以書面方式辦理申復,人事室於接到申復書面後簽請校長轉洽考核會召集人召開考核會會議審議申復案件。
考核會會議作成申復決議理由,陳報董事會核定,董事會如不同意考核會會議所為申復決議理由,得逕予變更之。人事室依董事會核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人不得再行請求救濟。
第十七條 考核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向考核會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情形而未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而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敍明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迴避申請,亦得提出意見書而併由考核會決議之。
考核會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且未受考人申請迴避者,考核會召集人或考核會會議主席亦應秉職權命令迴避。
依據本辦法規定辦理成績考核人員,均應嚴守秘密。
第十八條 受考人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八月一日執行,考核獎金於十月份發放。
第五、六條所定薪給總額,以次學年度八月一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為基準計算之。但職務加給,以考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所支者為基準計算之。
受考人教師在考核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薪給總額減少者,其考核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第十九條 本校依據本辦法規定辦理成績考核,均應根據確實資料慎重辦理;其有不實考核且經查覺者,原有辦理考核結果予以撤銷重核,各該相關失職人員均應併同交付議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議決,陳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越南胡志明
市臺灣學校教師成績考核等第基準
教師:______
,
教師
任教科目:_____
部別:
幼兒園
小學部 中學部
,職稱:
次序
|
四條一款
(具體事實)
|
四條二款
(具體事實)
|
四條三款
(具體事實)
|
佐證資料
|
備註
|
一
|
按課表上課,教法多元,使學生表現優異,績效卓著。
|
教學認真,教法適當、符合本校課程要求。
|
教學成果平常,勉能符合本校要求。
|
|
|
(一)
|
確實依照課程教學進度大綱授課,採多元教法(含兩種以上)並能融入議題有效教學,培養學生小組團隊合作素養。
|
能依照教學進度大綱授課,進度適宜,教學認真,惟教法未變化以適合學生個別差異,即未能及時運用方法幫助不同學習風格的學生,經指正後即改善。
|
未能依照教學進度大綱授課,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經指正後仍未改善。
|
學級日誌、觀課相關紀錄、家長反應及行政巡堂等,並查核確實。
|
教學法舉例:學思達、翻轉、合作學習、學習共同體、協同、差異化、問題、價值澄清、角色扮演、欣賞、發現、發表、…等教學法。
|
(二)
|
能夠確保學生參與課堂活動,而且能注意到未參與的學生,主動給予協助及指導。
|
能夠確保學生參與課堂活動,能注意到未參與學生的動態,仍會採取行動,經指正後即改善。
|
放任學生自由活動,教授與課程無關之內容,經指正仍未改善。
|
家長反應
、觀課相關紀錄
及行政巡堂等,並查核確實。
|
|
(三)
|
作業批改詳實、能夠訂正或提示學生錯誤,且達本校規定作業次數以上。
|
作業批改詳實、能夠標明學生錯誤,大部分達到本校規定作業次數,經指正後即改善。
|
作業批改不實或未指正學生錯誤之處,作業批改次數未達到本校規定之半,經指正仍未改善。
|
作業普查紀錄及抽查學生作業等紀錄
,並查證確實
。
|
|
(四)
|
每次定期考試試卷批改詳實具備一致性且確實檢討訂正學生之錯誤。
|
大部分定期考試試卷批改具備一致性,偶未確實檢討訂正學生之錯誤,經指正後即改善。
|
從不訂正定期考試試卷,批改未具一致性,不檢討及訂正學生試卷之錯誤,經指正仍未改善。
|
抽查學生
定期考試試卷,並查證確實。
|
|
(五)
|
每次準時繳交定期考試試卷及解答並完成成績輸入等工作。
|
大部分準時處理定期考試試卷及成績輸入等工作,經指正後即改善。
|
經催促且拖延處理定期考試試卷及成績輸入等工作(拖延含
3
日以上),經指正仍未改善。
|
定期考試紀錄、伺服器網頁紀錄等。
|
|
二
|
學務輔導工作得法,成效良好。
|
學務輔導工作能負責盡職。
|
學務輔導工作尚待加強。
|
|
|
(一)
|
聯絡簿或週記紀錄批閱詳實,親、師、生溝通良好,針對家長及學生問題能具體回應,並確實簽名,班會紀錄簿確實督導學生填寫,並準時交回。
|
聯絡簿、週記紀錄批閱尚稱詳實能達到親、師、生溝通良好,並有簽名,班會紀錄簿有確實填寫。大多準時交回。
|
未確實督導聯絡簿抄寫及簽名,延遲繳回班會記錄簿且並未確實填寫,經指正三次以上未改善。
|
1.
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供中學部及小學部聯絡簿普查回饋單、中學部週記普查回饋單、班會紀錄簿紀錄。
2.
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供學生B
卡紀錄。
|
|
(二)
|
指導學生生活常規獲得優勝至少高於
10
次(含)以上或該班整學年平均達80
分。
|
確實指導生活常規,並低於
10
次以下,獲得優勝者,或者該班整學年平均未達80
分,經指正後即改善。
|
未確實指導生活常規,從未得名次,或者該班整學年平均低於
60
分。經指正3
次以上仍未改善。
|
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供生活常規比賽統計表。
|
|
指導班級整潔秩序成績卓越。
|
指導班級整潔
秩序狀況勉
能符合要求。
|
指導班級整潔、衛生狀況未能符合要求。經指正
3
次以上仍未改善。
|
學務處
提供班級整潔、衛生狀況巡視統計表。
|
|
(三)
|
導師早自習、午休、午餐及集合等
確實隨班
指導
學生,符合本校要求。
|
導師早自習、午休、午餐集合等
大部分會隨班
指導
學生,
勉能符合要求,經指正後即改善。
|
導師早自習、午休、午餐
進班
指導
學生未能符合要求,經指正
3
次以上仍未改善。
|
學生事務處提供每日巡視紀錄表。
|
|
(四)
|
指導學生
每日
準時
繳交點名表
確實簽名且
督導學生遵守外食單規定
。
|
指導學生
每日繳交點名表
大部分
勉能符合要求
、老師
督導學生遵守外食單規定
大部分
勉能符合要求,經指正後即改善。
|
未確實指導學生
每日繳交點名表
、老師未確實
督導學生遵守外食單規定,經
3
次以上勸導仍未改善
。
|
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供紀錄表。
|
|
(五)
|
確實遵守我國教育部正向管教辦法規定輔導管教學生。
|
大部分遵守我國教育部正向管教辦法規定輔導管教學生,經指正後即改善。
|
未能遵守我國教育部正向管教辦法規定輔導管教學生,經
3
次以上勸導仍未改善。
|
學生事務處提供資料。
|
|
(六)
|
學生各種資料建立完整,適時補充、更新、紀錄詳實、確實掌握,並妥善保管。
|
學生各種資料填寫完整、適時補充、更新並妥善保管。
|
學生各種資料填寫不完整或遺失。
|
學生輔導資料
A
、B
卡、生涯輔導手冊。家訪、面談、通訊等相關紀錄。
|
|
三
|
服務熱忱,對校務主動積極切實配合。
|
對校務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
對校務配合未能符合要求。
|
|
|
(一)
|
確實珍惜本校資源,沒有被夜間保衛登記冷氣未關、燈光未關、大門未關、大門未鎖者。
|
偶爾發生放學教室冷氣未關、燈光未關、大門未關、大門未鎖,夜間保衛登記有案,經行政人員通知,有妥適改善者。
|
經常發生放學教室冷氣未關、燈光未關、大門未關、大門未鎖,夜間保衛登記有案,經指正仍未改善
3
次以上者。
|
巡察紀錄。
|
|
(二)
|
確實保護本校財產,指導學生愛護公物。遇有損壞公物時,已妥善通報。
|
偶爾發生班級學生破壞本校公物,未適時妥善通報,經查屬實。
|
經常發生班級學生破壞本校公物,經記錄及通知,且屢勸不聽。
|
巡察紀錄。
|
|
(三)
|
擔任本校導師能夠配合本校校務且確實執行。
|
擔任本校導師對於本校校務尚能配合執行。
|
擔任本校導師對於本校校務未執行。
|
|
|
確實指導班級資源回收。
|
指導班級資源回收尚能符合要求。
|
未指導班級資源回收。
|
學生事務處體育衛生組提供班級資源回收紀錄。
|
|
導護老師值勤認真
|
導護老師大部分值勤尚能符合要求
|
導護老師值勤未能符合要求
|
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供導護執勤狀況紀錄
|
|
確實指導交通車路隊且確實帶隊點名。
|
指導交通車路隊並且帶隊點名尚能符合要求
3
次以下(
含3
次)
。
|
指導交通車路隊並且帶隊點名未能符合要求達
3
次以上。
|
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供交通車帶隊紀錄表。
|
|
擔任代理導師能確實配合代理導師工作。
|
代理導師執行代理導師工作尚能符合要求。
|
代理導師執行代理導師工作未能符合要求
|
學生事務處提供紀錄資料。
|
|
能夠主動積極確實配合學生事務處辦理各種班際活動比賽。
|
被動配合學生事務處辦理各種班際活動比賽,尚能符合要求。
|
未能配合學生事務處辦理各種班際活動比賽且經指正
3
次以上仍未改善者。
|
學生事務處體育衛生組提供資料。
|
|
能夠正向管教學生,成效卓著。
|
尚能輔導管教學生。
|
輔導管教學生不當,影響學生學習權益。
|
|
|
(四)
|
主動積極協助並鼓勵學生參與輔導室各種輔導活動及配合輔導業務執行。
|
被動配合而尚能鼓勵學生參加輔導室各種輔導活動及輔導業務執行。
|
對輔導室各種輔導活動及輔導業務執行敷衍了事而縱經告知而仍不配合參與。
|
輔導室各種活動情形紀錄、各種輔導紀錄、會談紀錄、會議紀錄及其他佐證資料等。
|
備審資料包含各種比賽、講座、升學輔導、性別平等、生命教育、生涯發展教育等)參與情況及各種輔導資料(測驗結果、學習單、問卷)等回收。
|
(五)
|
主動積極參與學生輔導事務,關懷學生,並積極參加教師輔導知能相關研習、講座參與輔導室輔導工作。
|
未能主動發覺發現學生狀況而聯繫輔導室,且被動參加教師輔導知能相關研習、講座,尚能配合輔導室輔導工作。
|
對於班級學生狀況不甚瞭解且縱經輔導室通知,亦未能參加教師輔導知能相關研習或講座而未能配合輔導室輔導工作。
|
擔任認輔教師、校內研習、講座
參與情況、個案關懷及通知,配
合輔導室參與個案會議等。各項
輔導紀錄、會談紀錄、會議記錄
及其他佐證資料等。
|
|
四
|
事假病假併計十四日以下且依規定調課或請人代課。
|
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且依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
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或因病已達延長病假或是病假期間未依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
(一)請假單
(二)診斷證明。
|
(一)依本校規定事假均能事先申請且依本校規定完成調代課作業。
(二)病假當天旋即告知,於三天內補辦請假程序且申請病假一天以上而有依規定提供診斷證明者。
|
五
|
品德良好而能為學生表率。
|
品德生活考核尚可,無不良紀錄。
|
品德生活較差而情節尚非重大。
|
|
|
(
一)
|
確實遵守本校公物財產及私人財產規範分際而不公器私用。
|
偶爾發生失誤搬遷本校公有財產而經本校行政人員指正有所改善者。
|
經常發生不理會本校財產保管制度,私自挪用公物,經指正仍未改善者。
|
巡察報告及調查報告。
|
|
(二)
|
未違反《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者。
|
未違反《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而者。
|
違反《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情節輕微者。
|
調查報告。
|
|
(三)
|
未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列之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師生相處相關規定。
|
未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列之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師生相處相關規定。
|
經被檢舉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且經查證屬實而情節輕微者。
|
檢舉報告與調查報告
|
|
(四)
|
確實維護及保密學生個人資料。
|
未積極注意維護及保密學生個人資料。
|
洩漏學生個人資料。
|
1.
學生資料卡回收、遺失、補發情況。
2
遺失學生個人資料。
3.
公開談論特殊個案學生並經舉報查證屬實者。
|
|
(五)
|
確實遵守教師專業倫理行為者。
|
違反教師專業倫理行為情節輕微且經勸告有改善者。
|
1.
行為言論嚴重傷害本校信譽而有確實證據者。
2.
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本校或教師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3.
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或同仁,情節重大且有確實證據者。
4.
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而有確實證據者。
5.
出入不正當場所而有確實證據者。
|
檢舉與調查報告
|
|
六
|
專心服務,未違反我國教育部或本校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
|
未依本校規定,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
|
|
(
一)
|
兼課經事先報請本校核備。
|
|
兼課未事先報請本校核備。
|
調查報告。
|
|
(二)
|
未違反本校禁止校內外公開收費補習規定。
|
|
違反本校禁止校內外公開收費補習規定而經查證屬實。
|
|
|
七
|
按時上下課無遲到、早退、曠課曠職等紀錄。
|
|
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
調查報告。
1.
巡堂紀錄。
2.
上下班出勤紀錄。
|
1.
上課遲到5
分鐘以上為遲到,遲到10
分鐘以上為曠課。
2.
上午07
點40
分後到校即為遲到,而上午08
點10
分後到校為曠職。
|
(
一)
|
國慶升旗典禮、校慶、母親節慶祝大會、校務會議、開學典禮、結業式、畢業典禮及教師晨會等重大活動均準時出席。
|
國慶升旗典禮、校慶、母親節慶祝大會、校務會議、開學典禮、結業式、畢業典禮及教師晨會等重大活動大部分均出席或有事先請假。
|
國慶升旗典禮、校慶、母親節慶祝大會、校務會議、開學典禮、結業式、畢業典禮及教師晨會等重大活動無故缺席。
|
點名表及考勤紀錄。
|
|
(二)
|
學年度參加研習時數
47
小時以上。
|
學年度研習時數
18
小時以上而47
小時以下。
|
學年度研習時數少於
18
小時。
|
研習時數紀錄。
|
|
八
|
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處罰。
但受行政逞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限。
|
|
|
|
基本項目
|
◎考核指標加分項目
說明
:
考核方式評比非分數計算模式,爰此,加分項目併入本校教師獎勵辦法中辦理。
次序
|
四條一款
(具體事實)
|
四條二款
(具體事實)
|
四條三款
(具體事實)
|
佐證資料
|
備註
|
一
|
按課表上課,教法多元,使學生表現優異,績效卓著。
|
教學認真,教法適當、符合課程要求。
|
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
|
|
(一)
|
能夠示範教學、開放教室,提供同儕觀課,成效卓著。
|
|
|
1
正式觀課相關紀錄、提出自由開放同儕觀課申請。
|
|
(二)
|
參與教育部或大學或教學有關團體之媒體製作、教材教法創新等
競賽
獲獎
,成效卓著。
|
|
|
2
獎狀、獎牌、公文等佐證。
|
|
(三)
|
利用圖書館進行教育活動,或鼓勵學生借閱圖書班級
平均每月借閱率平均達
10
本以上者
。
|
|
|
3
每月圖書館借閱紀錄及使用圖書館紀錄等。
|
|
二
|
服務熱忱,對校務能夠主動積極切實配合。
|
對於本校校務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
對於本校校務配合未能符合要求。
|
|
|
(一)
|
義務參與校內外各項評審工作,或指導學生、或代表學校參與校外各項競賽活動,競賽成績卓越而名列前三名者。
|
|
|
1
校內外各項比賽相關紀錄,或陳校長核准公文、紀錄等。
2.
相同項目當年度擇一績優辦理不得重複加分。
加分標準:
①
校內前三名:
0.1
分。
②
校外前三名:
0.5
分。
③
全國前三名:
1.0
分20
隊。
④
國際前三名:
3.0
分6
國,且須先取得國家代表權。
|
|
(二)
|
參與學校補救教學活動,學生定期考試成績平均顯著進步
PX=x<ρ=0.05
。
|
|
|
學年度學生定期考試成績等紀錄。
|
|
(三)
|
積極參與認輔工作,義務擔任認輔老師並認真輔導認輔學生。
|
|
|
認輔輔導紀錄本。
|
|
(四)
|
擔任學校各項委員會委員,且出席率達
80
%以上。
|
|
|
各種會議記錄及簽到表。
|
|
(五)
|
協助帶領校隊或社團參加比賽成績卓越,名列前三名。
|
|
|
學務處提供資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