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臺灣學校出差旅費報銷標準
93
年訂定
103.05.29
修訂
105.09.20
第六屆第
13
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一、
本校教職員工因公出差,悉依本標準報支差旅費。
二、
在越南地區因公出差,必須距離學校
50
公里以上方可報支差旅費,其標準如下:
(一)
交通費:實報實銷。
(二)
住宿費:限四星級以下旅館,實報實銷。
(三)
餐費:早餐
-
越盾
50,000
元,午、晚餐各為越盾
100
,000
元。
三、
返國差旅費標準如下:
(一)
機票費:以經濟艙為原則。
(二)
交通費:
1.
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2.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3.
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三)
住宿費:
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
如附表
)
(四)
餐費:
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
如附表
)
四、
國外差旅費標準如下:
(
限越南地區及台灣外
)
(一)
機票費:以經濟艙為原則。
(二)
交通費:實報實銷。
(三)
住宿費:以四星級以下旅館為原則,實報實銷。
(四)
餐費: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五、
前往戶籍所在地出差者,不得報支住宿費及早、晚餐費;惟帶領學生參加比賽或應試者不在此限。
六、
差旅費報支注意事項
:
(一)
出差事峻後,應於
“
十五日內
”
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奉准留存之工作預定表及有關公文影本,報請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人事及會計室簽證核章,陳請校長核定後,支領差旅費。
(二)
出差人員填報出差旅費報告表應自行負責,依各欄逐項誠實填報。
(三)
旅費按照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其有特殊情形者,非經校長核准不得支給。
(四)
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完全免費宿舍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五)
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
搭乘飛機或高鐵者,須另檢附登機證存或票根。
(六)
訓練機構於某一定點路段間已備有交通車供學員搭乘,而學員雖係自行開車前往,於請領交通費時,其與訓練機構提供交通車行駛路段重疊部分,不得再報支交通費。
(
行政院主計處
94.8.31
處實一字第
0940006759
號函
)
(七)
訓練機構如有提供膳宿,在調查受訓人員之膳宿需求時,受訓人員勾選不用膳宿,係自願放棄供膳宿之權利向服務機關請領膳宿費用。
(
行政院主計處
93.1.2
處忠字第
0930000008
號函
)
七、
本標準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附表: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新臺幣元
費用別
職務等級
|
短程
膳什費
|
每日
膳雜費
|
每
日
住
宿
費
(60
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住宿者
)
|
交
通
費
|
檢據核銷上限
|
校長
|
200
|
650
|
2000
|
1.
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2.
飛機、高鐵限搭經濟
(
座
)
艙位,應事先簽准並檢據核實列支
、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按實開支。
3.
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
(
橋
)
、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4.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
一級主管
|
200
|
550
|
2500
|
組長及中華民國籍教職員
|
200
|
5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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