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臺灣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103
年
12月
20日 行政會議修訂
壹、依據:胡志明市臺灣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貳、目的:
一、養成學生立志勤學及改過責善的校本位文化,建立符合良知善行的規範。
二、落實教師輔導與管教,暢通學生申訴管道,培養學生公民觀念,建立校園民主風氣。
參、組織:
委員(共
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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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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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主任、教務主任、輔導室行政代表、生活輔導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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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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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部導師代表
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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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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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代表
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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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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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自治會代表
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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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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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學生家長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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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或修訂「學生獎懲實施要點」時由表列所有出席委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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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任務:負責研擬或修訂本校「
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提行政會報通過,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執行,並審議學生下列懲處建議
:
一、記大過。
二、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
5日為限,並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此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並得視需要補課)。
三、需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情況緊急時,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四、其他適當措施(如:留校察看、輔導轉學…等)。
伍、一般規定:
一、學生獎懲委員會為審議學生懲處事件,得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召開時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由學務主任擔任召集人,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得做成決議。
三、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持公正不公開原則,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學生獎懲委員會應將獎懲決議做成決議書(如附件一),並記載事實、理由及懲處依據,陳
校長核定。
五、前項決議經校長認為決議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陸、申訴: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對懲處決議有異議時,得另依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要點辦理。
柒、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學生獎懲案件決定書
(附件一)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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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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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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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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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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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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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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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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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若不服決定,得於收到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本校承辦「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業務之處室提出申訴,否則視為接受評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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