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臺灣學校學生服裝儀容實施要點
103
年
11
月
14
日行政會議訂定
104
年
03
月
06
日行政會議修正
105
年
11
月
07
日行政會議
通過
108
年
04
月
10
日教師晨會通過
一、依據:
(一)教育部
105
年5
月20
日臺教學(二)字第1050061858
號函「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8
月
1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50095442
號函「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二、目的:
(一)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
(二)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三)培養學生服裝穿著整齊、儀容端莊,以促進遵守團體紀律、增進學校認同。
三、服裝定義:
(一)校服:分為制服及運動服:
1.
制服:
(1)
小學部上半身為紅色polo
衫(左胸口應有校徽),搭配黑色下裳(褲或裙)
(2)
中學部女生樣式為白上衣加灰格裙;男生樣式為白上衣加黑長(
短)
褲。制服可依個人身材稍作修改,但不得改變基本樣式,短褲及裙子不得短於立正姿勢雙掌中指指尖所及之處。
2.
運動服:上半身為紅色polo
衫(左胸口應有校徽),下半身為黑色運動長(短)褲, 長度規定與前項校服相同。
(二)學校認可服裝:班服。
四、穿著規定:
(一)中學部:週一至週四著制服,升旗日當天有體育課之班級,得穿著運動服;週五可由班級統一規定穿著校服或班服。
(二)小學部:週三穿著班服,週五可由班級統一規定穿著校服、班服或便服。其餘時間著校服。
(
三)
重要之活動,如開學典禮、畢業典禮、校慶、休業式、國際或校際交流活動等,得由學校統一規定服裝。
(
四)
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得限制學生服裝儀容。
(五)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應穿皮鞋、運動鞋或布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六)每日上放學進出校門時,學生應符合上列各項規定;衣著應注意衛生、保持整潔大方。
五、儀容規定:
(一)
指甲應適度修剪,保持乾淨。
(二)臉部保持整潔自然,不可穿戴鼻環或舌環。
(三)頭髮以整齊清潔樸素,易於梳理,適合學生身分為原則。
(
不染、不燙、不奇形怪狀)
六、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之輔導或正向管教措施
(
如: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要求課餘從事輔
導
管教目
的的
公共服務、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
。
七、本要點每學年得依實際需要修訂。
八、本
要點
經
服儀委員會議討論,經學校教師晨會議決通過
,陳
校長核示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