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臺灣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要點
2016.06.29
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要點依下列規定訂定之:
一、教師法第
17條。
二、
105.05.20教育部
臺教學
(二
)字第
1050061858號函
發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三、
96.06.22教育部
台訓(一)字第
0960093909號函
「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
四、
99.09.28
教育部
台訓(一)字第
0990149312號函
「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
第二條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本實施要點之規定。本實施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
第三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下列之目的:
一、
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
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
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
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四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
尊重並維護學生
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
二、
考量學生個別差異及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三、
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四、
啟發學生
自我察覺、自我省思
與自制能力。
五、
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六、
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七、
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八、
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第五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第六條
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第七條
教師應參加輔導與特教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
第八條
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前項輔導需具特殊專業能力者,得請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九條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請學校訓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理。
第十條
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第十一條
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第十二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第十三條
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第二章
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第十四條
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符合比例原則),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十五條
教師為獎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
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下列獎勵:
一、記嘉獎。
二、記小功。
三、記大功。
四、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五、其他特別獎勵。
第十六條
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下列措施:
一、
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
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
經監護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課程
。
四、
調整座位。
五、
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勞動服務。
六、
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七、
扣減學生德行成績。
八、
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務或他人物品等。
九、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十、
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
十一、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十二、
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
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十七、
其他適當措施。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學生反應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需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學務處、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第十七條
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下列措施:
一、記警告。
二、記小過。
三、記大過。
四、假日輔導。
五、心理輔導。
六、留校察看。
七、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八、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九、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十、其他適當措施。
第十八條
教師採取
第十七條第十款之
其他適當措施管教學生時,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第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三、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四、嚴重影響正常教學活動時。
第二十條
依第十六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請求學務處或輔導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就前述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其參考。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館或輔導室等處,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
學務處或輔導室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或輔導室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
第二十一條
學務處或輔導室依上述第四項實施管教,須監護權人到校協助處理者,應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
學生違規情形,經學校學務處或輔導室多次處理無效且影響班級其他學生之基本權益者,學校得視情況需要,委請班級家長代表召開班親會,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輔導管教與改進措施。
第二十二條
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第二十三條
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它危險物品。
二、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
第三章
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
第二十四條
教師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教師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教師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十六
條規定,應通知學校向所屬主管或上級機關通報。
第二十五條
教師或學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校園性騷擾事件,應於
知悉事件二十四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並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學校通報前項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
洩漏或公開,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以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第二十六條
學生須輔導與管教之行為係因監護權人之作為或不作為所致,經與其溝通無效時,學校應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政或警政等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第二十八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並應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第二十九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之行為。
第三十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
第三十一條
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相關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規定,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紛爭處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其組織、獎懲標準、運作方式等規定,由各校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之。
第三十三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三十四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宜、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第三十五條
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
會同學務處、輔導室
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第六章
救濟
第三十六條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得以書面
向學生申訴
評議
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及評議規定,由本校另訂之。
第三十八條
學生受留校察看、輔導轉學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損及其受教育權益者,經向學校申訴未獲救濟,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家長或監護人代理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學校得訂定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要點,以鼓勵學生改過遷善。
第四十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相關附件:
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違法處罰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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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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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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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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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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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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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
|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
、
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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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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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誹謗、公然
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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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
情形,符合法定要件(
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
者,仍為違法處罰。
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正向管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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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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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學生溝通時,先以「同理心」技巧了解學生,也讓學生覺得被了解後,再給予指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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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你的好朋友找你打電玩,你似乎很難拒絕;但是,如果繼續用太多時間玩電玩,你也知道會有很多問題發生。怎麼辦?讓老師和同學一起來幫助你。」
二、
「老師了解你受委屈、很生氣,所以你忍不住罵出三字經;但是,罵完三字經,對你自己、對別人有沒有好處?還是帶來更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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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學生不能做出某種行為,清楚說明或引導討論不能做的原因。而當他沒有或不再做出該行為時,要儘速且明確地對他沒有或不再做該行為加以稱讚。
|
一、
「上課時,在沒有舉手並被邀請發言時,請你不要講話。」
「因為如果你講話,老師講課的時間就不夠,老師也會分心,課就講不完或講不清楚,同學可能聽不懂。」
「想想看,如果你很想聽課,却有同學不斷講話,你會受到什麼影響?」
「以前你上課常隨便講話,但今天你沒有隨便講話,你很有禮貌(或很會替別人著想)。」
二、
「學校不再規定你的髮型,但請同學不要只注重做髮型、跟流行,而沒有考慮到花錢、功課、健康、團體形象,要考慮不要給自己或別人添加麻煩。」
「想想看,你要如何安排時間與金錢?要花多少金錢、多少時間在髮型上?」
「我們來討論金錢的價值、生命的價值,要把金錢、時間用在什麼事情上比較有意義呢?」
「你以前的頭髮很亂,看起來沒有精神,今天的髮型很清爽,看起來很有活力。」
|
除具體協助學生了解不能做某種不好行為及其原因外,也要具體引導學生去做出某種良好行為,並且具體說明原因或引導孩子去討論要做這種好行為的原因,並且,當他表現該行為時,明確地對他表現這種行為加以稱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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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當你要講話時,請你注意場合與發言程序。」
「如果在老師講課時,每個同學都可以任意講話,你認為這樣好嗎?有什麼壞處?相反地,如果大家都能不隨便講話,則有什麼好處、壞處呢?」
「○○同學要講話時,會先舉手問老師,很有禮貌;○○同學,在老師一開始上課,就不再講話,會很認真地看著老師,讓老師很高興,很想好好教給你們最好的!」
二、
「我們要出國交流,對方國家很重視禮節與服裝儀容,並且要求整齊,請同學剪好頭髮。」
「我們要出國交流,對方要求短髮、整齊,如果我們不按照對方的要求,後果是什麼,我們要怎麼做比較好?是入境隨俗?或不再去交流?各有何優缺點?什麼樣的決定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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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討論、影片故事或案例討論、角色演練及經驗分享,協助學生去了解不同行為的後果(對自己或他人的正負向影響),因而認同行為能做或不能做及其理由,以協助孩子學會自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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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在生活中觀察紀錄打人的事件與被打的人的反應及感受,老師帶著學生一起討論;也請同學分享被打的經驗,並討論打人的短期及長期的好處和壞處;師生一起看控制生氣的示範影片,學習如何控制生氣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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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詢問句啟發學生去思考行為的後果(對自己或對他人的短期與長期好處與壞處),以增加學生對行為的自我控制能力;並給予學生抉擇權,用詢問句與稱讚來鼓勵學生做出理性的抉擇,以鼓勵學生的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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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繼續每天打電玩打到半夜;但對你的身體、功課以及你和爸媽的關係有什麼壞處?如果你能節制與安排玩電玩的時間,對你有什麼好處?」
「玩電玩有什麼好處?這些好處是不是用其他的活動或做其他事情可以取代?」
「想想看,玩電玩一時的好處、壞處;更長遠的好處、壞處,你如何決定?老師可以協助你一起思考與規劃,作出對自己、對別人都較好的決定。但最重要的,你自己要想清楚,做好決定,並負責任;老師相信你,也期待你做出最有智慧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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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孩子所做事情的多元面向,在對負向行為給予指正前,可先對正向行為給予稱讚,以促進師生正向關係,可增加學生對負向行為的改變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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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於你大聲叫罵同學、罵學校這件事,老師可以了解到你對同學、學校很關心,這是很好的,以後你還要繼續關心同學!但是,你的方法是不當的,可能會傷害別人,可能會使別人討厭你,也會違反校規,是不是可以改換別的方法來表達你的關心或你的生氣?」
二、
「關於你亂貼海報這件事,老師了解你想表達你的意見,這是很好的,你也很有創意;但是,你不依規定貼海報,可能會使校園凌亂,而且也違規了;是否可用別的方法來表達意見與創意而不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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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不對的行為或不好的行為加以糾正;但也要具體告訴學生是「某行為不好或不對」,不是「孩子整個人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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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生氣時容易出手打同學,對自己、對同學都不好;但老師並不認為你整個人都不好,老師了解你有時也會幫一些人的忙;希望你發揮會替別人著想、幫忙別人的優點,以後不再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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