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臺灣學校晚自習規定
2011.02.12
通過實施
壹、
依據:依本校學生宿舍管理要點辦理。
貳、
目
的:
為本校住宿學生提供良好學習環境,以自學方式培養學生讀書風氣,善用時間,增進學習效能與主動學習習慣。
參、
實施對象:
本校住宿學生及申請來校晚自習學生。
肆、
實施地點:
中學部三樓
H309教室
。
伍、
實施時間:
每週一至週四
晚上
18
時
30
分
至
21
時
2
0
分。
陸、
實施規定:
(一)
就位時間:
18
時
30
分
前依指定位置就自己座位入座。
(二)
點名方式:依座位空缺實施點名。
(三)夜間自習輔導
老師:負責清點學生人數,並督導及處理偶發事件。
(四)學務處
:協助督導及處理偶發事件。
(五)
要求事項:
1.
確實依照晚自習上、下課時間作息。時間如下:
18
:
30
|
晚自習點名,遲到者記點。
|
18
:
30-
19:
20
|
第一節自習
|
19
:
20-
19:
30
|
休息時間
|
19
:
30-
20:
20
|
第二節自習
|
20
:
20-
20:
30
|
休息時間
|
20
:
30-
21:
20
|
第三節自習
|
21
:
20
|
晚自習結束
|
2.
晚自習期間同學不得有
影響他人行為(
任意交換位置、走動、交談、使用手機、
看漫畫、玩撲克牌、玩電動玩具、
吃晚餐、
吃零食
等),
若需討論功課,以不影響第三人讀書為原則
。聽音樂則請戴耳機,音量不得影響他人。
3.
晚自習
期間以書寫功課或閱讀與課業相關之書籍為主。
4.
晚自習如遇身體病痛,需就診或休養者,請向夜間自習輔導老師報備,並與家長完成聯繫。
5.
晚自習課間休息時間不得至交誼廳或打球,晚自習結束後,請儘速返回宿舍,不得無故在校逗留、大聲喧嘩或打球。
6.
參加晚自習同學,必須保持教室的整齊、清潔,離開時應關閉門窗。
7.
個人物品請自行保管,
離開時需全部攜出
,學校不負保管責任。
8.
晚自習於晚上
21
時
20分結束,
22
時
宿舍實施晚點名。
柒、
獎懲辦法:
1.
全勤出席或表現優良者,學期末可依校規獎勵。
2.
違反上述規定者,每次記點乙次;屢勸不聽,情節嚴重者,除依校規處分外,並通知家長。
捌、
本規定經行政會報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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