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臺灣學校學生服儀規範實施辦法
103
年
11月
14日行政會議決議通過
104
年
03月
0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ㄧ、規範目的:為展現海外臺灣學校蓬勃朝氣
,
輔導學生學習自我管理
,
展現整潔、樸素、大方並符合學生身分之氣質,特制訂本辦法。
二、儀容規範如下:
(一)
指甲應經常修剪,保持乾淨,
不可過長
,不得擦指甲油、指甲彩繪等。
(二)臉
(五官
)不可穿鼻環或舌環;除因社團表演或課程成果發
表需求外,不得化妝。
(三)頭髮不染、不燙、不奇形怪樣。
三、服裝規範如下:
(一) 小學部學生上衣為正紅色
POLO衫,材質不限;逢週三可
著班服或便服。
(二)中學部新生自
103學年度起,體育課當天著正紅色
polo
衫,逢週三可著班服,其餘天數穿著校服。朝會時全班統
一服裝(校服或正紅色
polo衫)。
(三)中學部非
103學年度入學之舊生,週三可著班服,其餘天
數可選擇著正紅色
polo衫或校服。朝會時不統一服裝。
(
四
) 中學部女生校服樣式為白上衣加灰格裙,若需著褲裝,須
經生輔組同意並登記;男生校服國中樣式為白上衣加黑短
褲,高中樣式為白上衣加黑長褲。校服可視個人身材稍作
修改
,
但不得改變校服基本樣式,褲及裙長不得及地,短
不得短於立正姿勢雙掌中指指尖所及之處。
(五)全校學生著正紅色
polo衫或班服時,應搭配正黑色下裳
(褲或裙),下裳長度規定與前項校服相同。
(六)每日上放學進出校門時,即須符合上列各項規定。
(七)衣著應注意衛生、保持整潔。
四、鞋子穿著規範如下:
除有特殊原因,不得穿著拖鞋或涼鞋。
五、服儀檢查:開學第二週、每月不定期檢查服裝儀容;經複檢不合格者依獎懲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六、本辦法每學年得依實際需要增刪修訂之。
七、本辦法經
行政會議研議通過
,奉
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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