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臺灣學校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2010.09.17
核定通過
壹、主旨:為使學生改過遷善,給予機會消除不良紀錄,建立銷過統一流程,特訂定本辦法。
貳、說明: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十八條訂定,依循統一銷過流程,期許學生確實改過。
參、辦法:
一、凡欲銷過的同學應至學務處生輔組登記後,持申請表向導師提出申請,導師同意後方開始進行銷過觀察或愛校服務,並於該學期完成,不得累計至下學期。
二、觀察規定:
1.
大過需經一學年的觀察;小過一學期;警告一個月,一次只能銷一個過。
2.
導師每週觀察學生表現,合於標準則簽註日期。
3.
達到銷過時間後則將申請表送回至生輔組,經學務處核可後,即完成銷過手續,並將申請表發回學生存查。
三、愛校服務規定:
1.
大過需經二十日的愛校服務;小過十日;警告五日,一次只能銷一個過。
2.
愛校服務負責人於每次愛校服務時觀察學生表現,合於標準則簽註日期。
3.
愛校服務日數期滿後將申請表送回生輔組,經學務處核可後,即完成銷過手續,並將申請表發回學生存查。
四、凡有下列情況者,應予以取消銷過資格:
1.
銷過觀察期間有違反任何校規者。
2.
同一學期,重複觸犯同一校規者。
(累犯
)
五、若有特殊狀況,得另行召開學務會議決定之。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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