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臺灣學校中學部學生請假規定
97
年
5
月
行政會報討論通過
103
年
12
月
26
日行政會議研議修訂
壹、依據:本校實際需要。
貳、目的:
落實出缺席管制,維繫正常作息,建立良好秩序,建設優良校風。
參、實施辦法。
一、病假:
(一)可於事後補辦請假手續,惟須於來校上課當日起算,三日內完
成手續。
(二)請假五日以上應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
(
可附影本
)
。
二、事假:
(一)應於事前申請,並附相關之證明(家長書面證明亦可)。
(二)若因臨時事故無法到校上課,應先向導師或生輔組報備,並於
來校上課當日補辦請假手續。
三、喪假:附死亡證明書或訃聞,返校後三天內完成請假手續。
四、產假:因懷孕分娩得請產假四十二日。
五、產前假: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
至分娩後。
六、娩假:於分娩後可請娩假四十二日。
七、流產假: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
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
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
八、娩假、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即將分娩前,已
請畢產前假,且經醫療機構或偏遠地區未設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確
有需要請假者,得於分娩前申請娩假。但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已
請之娩假日數。
九、育嬰假:凡申請育嬰假者,由學務處統計其學期出席總日數後,送請
教務處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生理假:因生理病痛無法上學者,每月得請一日,不得累計至下個月。
十一、產檢假:因產檢需要無法上學者,得請產檢假,累計至多五日。
十二、校內重大考試
(
如段考
)
:考試期間如有重大事由請假者,須事先
或當日提出申請
(
重大疾病除外
)
,並檢具相關證明辦理請假手續,經學
務處初步核定後,呈校長批准始能生效。
(一)檢附文件
※事
假:須檢附家長證明或其他證明;事由限因直系三親等以
內之親人病危通知,需隨侍左右時,或家中發生重大
事故,方得申請。
※病
假:須檢附家長證明及醫療院所證明。
※喪
假:須檢附訃文,對象限為三親等內之親屬。
※產前假:須檢附家長證明及醫療院所證明。
※產
假:須檢附家長證明及醫療院所證明。
※娩 假:須檢附家長證明及醫療院所證明。
※流產假:須檢附家長證明及醫療院所證明。
※公
假:須檢附核准公文或經核准之簽呈。在考試當天具以
下兩類其中一項事由,並由學校簽辦者,方得申請。
(2)
榮膺國家級選手,經國家選手培訓單位發文要求
需在外培訓者。
(3)
榮膺學校代表出訪者。
(二)成績計算:
考試期間,因上列原因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
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其成績部份依教務處相關規定處理。
十二、公假
下列情形得以申請公假:
(一)一般性公假:係指教師基於教學或輔導需要,指定學生主動辦理之
公假。
(二)社團公假:
1.
為學校指定之代表隊或個人,其集訓或競賽期間准予公假。
2.
參與公家機關辦理之活動,其集訓或活動期間准予公假。
3.
社團參加全校性活動,其必要之準備期間准予公假。
4.
社團辦理年度成果發表,活動當天工作人員得准予公假。
(三)公假單之領用
(
格式如附件
)
:
應逕向生輔組領取公假單。
十三、公假申請規定:
(一)須於公假開始前一日完成手續,事後申請一律不准,其未到課之記
錄以曠課處理。
(二)若有特殊情形未能如期完成請假手續者,
限公假日起一週內補辦並完成請假手續,逾時恕不受理。
(三)段考時須檢附核准公文辦理請假手續,呈校長批示始能生效。
(四)學生請假紀錄以學務處正式登錄資料為準。
(五)學生應自行上網(校務行政系統)查詢請假結果
(六)社團於校外表演當天或前一天,可請四節練習彩排或團練。
(七)上課期間,未經核備及邀約同學私自活動,有逃避正課之嫌疑者,
不准予公假。
(八)公假申請未經證明老師及導師簽證者,一律不准予公假。
(九)公假申請以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研習、競賽,支援學校辦理活動為
主,班級性事物(如布置公佈欄、製作壁報……等)應利用課餘
時間,不得申請公假。
(十)學生或社團自行與他校社團聯繫之聯誼表演等活動,並非本校核
定者,不准予公假。(他校社團寄卡邀請本校社團前往者亦屬之)
(十一)臨時性約談學生依公假申請流程處理。
(十二)公假之申請應於公假開始前完成手續(導師同意並送至生輔組核
准),事後申請一律不准,其未到課之記錄以曠課處理。
(十三)無論何種公假一律填寫公假單
(十四)申請公假同學,應在申請地點認真練習,經查課若發現睡覺、聊天、
玩牌……等情形,均以曠課論處。
(十五)申請公假應注意其核准時效問題,儘早辦理,若因前置時間不足致
無法准假時,申請人或負責辦理之師長自負其責。
(十六)每學期個人公假節數累計至多二十日,超出此限不予准假。
(十七)公假請假流程
(
依公假單蓋章核准次序處理
)
:
請假人填妥公假單→請承辦活動之組長、社團組長、教練、老師核
章證明→請導師核章→生輔組長核章→(學務主任核章→呈校長批
准)→生輔組登錄
(
完成請假手續
)
→公假單存檔備查
肆、學生如假冒理由請假,事後經查明偽造者,除記曠課外,並以偽造文書、欺
騙師長予以記過以上處分,並通知家長。
伍、逾時請假持有證明者,超過一週每次予警告乙次懲處;超過兩週每次予警告
兩次懲處;超過一個月不予准假以曠課處理。
陸、准假權限:
一、未滿三日:導師初核,由生輔組長核定。
二、
三日以上未滿五日:導師初核,生輔組長複核,學務主任核定。
三、五日以上及考試:導師初核,生輔組長、學務主任複核,校長核定。
柒、辦理請假程序:
一、填寫請假單後送導師簽章,再送學務處按程序核定,完成後方生效,否
則以曠課論。
二、未經核准之請假單不予銷假。
三、請假流程:
請假人填妥假卡→家長簽章
(
若為公假無需請家長簽章,但須請承辦活
動之單位核章證明
)
→導師核章→生輔組長核章→(學務主任核章→呈
校長批准)→生輔組登錄→完成請假手續→發還假卡至學務處班級
櫃,請同學自行取回並妥善保管。
捌、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玖、經公佈之缺曠統計,如有疑義,應在三日內至學務處查對校正,逾期不再受
理。
拾、學生逾時請假,不遵守請假規則,或經查證無特殊因素者,依規定不予准
假。
拾壹、本規定經行政會議研議通過,奉
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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