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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市臺灣學校 電腦教室/數位教室使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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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市臺灣學校 電腦教室 /數位教室使用規則

95 11 01 訂定

96 03 28 修訂

108 03 25 行政會議修訂

一、   依據本校專科教室使用管理要點訂定本規則。

二、   本教室由 資訊 組負責管理。使用者須向相關負責人員申請,經獲准後使用。

三、   除課本、筆記本、文具及教師允許物品之外,不得攜帶其他物品進入電腦教室;嚴禁攜帶食物、飲料進入教室。

四、   進入教室應換穿自備之膠底拖鞋以防電擊意外,鞋子依規定置放在鞋櫃。

五、   教室內應輕聲慢步,交談時放低音量,以維持教室秩序。使用機器後,離開前應 依正常程序妥善 關閉電腦電源,椅子擺好,並帶走紙屑。

六、   電腦教室之使用,以日常排課為優先,班級個別需要次之,學生個別申請使用須先經導師同意,並有師長現場指導。

七、   進入電腦教室時,需依安排之座位就座,使用指定的電腦。

八、   教師請於每節上課前後,要求學生檢查電腦設備,若有設備損壞遺失,立即記錄回報資訊組,以釐清責任歸屬。

九、   未經老師許可,學生不可動用教學主機及投影機及互動投影畫面。

十、   學生不得任意刪改他人資料夾內容。

十一、   學生不得變動任何電腦教室內的硬體設備。

十二、   師生均不得利用教室電腦從事非法行為或連結不當網站,如有損及個人或學校形象之 事,將依法究辦。

十三、   學生若不依規定正常使用,導致電腦軟硬體設備、線路、電源或其他同學作業資料損壞、個資損失等,一律追究賠償責任,並依情節輕重按校規處理。

十四、   其他未盡事宜,依現場教師規定之。

十五、   本辦法經行政會報討論通過後,陳 校長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