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臺灣學校 電腦教室
/數位教室使用規則
95
年
11
月
01
日
訂定
96
年
03
月
28
日
修訂
108
年
03 月
25 日
行政會議修訂
一、
依據本校專科教室使用管理要點訂定本規則。
二、
本教室由
資訊
組負責管理。使用者須向相關負責人員申請,經獲准後使用。
三、
除課本、筆記本、文具及教師允許物品之外,不得攜帶其他物品進入電腦教室;嚴禁攜帶食物、飲料進入教室。
四、
進入教室應換穿自備之膠底拖鞋以防電擊意外,鞋子依規定置放在鞋櫃。
五、
教室內應輕聲慢步,交談時放低音量,以維持教室秩序。使用機器後,離開前應
依正常程序妥善
關閉電腦電源,椅子擺好,並帶走紙屑。
六、
電腦教室之使用,以日常排課為優先,班級個別需要次之,學生個別申請使用須先經導師同意,並有師長現場指導。
七、
進入電腦教室時,需依安排之座位就座,使用指定的電腦。
八、
教師請於每節上課前後,要求學生檢查電腦設備,若有設備損壞遺失,立即記錄回報資訊組,以釐清責任歸屬。
九、
未經老師許可,學生不可動用教學主機及投影機及互動投影畫面。
十、
學生不得任意刪改他人資料夾內容。
十一、
學生不得變動任何電腦教室內的硬體設備。
十二、
師生均不得利用教室電腦從事非法行為或連結不當網站,如有損及個人或學校形象之
情
事,將依法究辦。
十三、
學生若不依規定正常使用,導致電腦軟硬體設備、線路、電源或其他同學作業資料損壞、個資損失等,一律追究賠償責任,並依情節輕重按校規處理。
十四、
其他未盡事宜,依現場教師規定之。
十五、
本辦法經行政會報討論通過後,陳 校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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