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臺灣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106
年
10月
20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修訂
第一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
103 年
06 月
18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93311號令修正公布「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暨
100 年
05 月
16日臺參字第
1000075883C 號令訂定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尌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第三條
本要點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係指
經臺北市鑑定及就學輔導
鑑定之特殊教育學生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並經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確認並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
第四條
本要點實施目的在
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班級,予以適當的教學輔導
,以提供更適切的教育。
第五條
學校對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依下列教學原則辦理:
一、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融合且適性之教育。
二、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校內外學習機會,提升學習成效。
三、以團隊合作方式為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編選適當
教材、採取有效教學策略及實施多元評量方式。
第六條
學校對身心障礙學生教學與輔導,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遴聘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教師時,以熱心輔導且願配合特殊教育工作、曾修畢特殊教育導論三學分或已參加特殊教育研習五十四小時者為優先。
二、整合各領域特殊教育專業人力,協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
三、協助提供或申請教育輔具,以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
四、安排普通學校
(班
)教師與特殊教育學校
(班
)教師進行觀摩教學、交換或合作教學、個案研討等活動。
五、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教師應給予獎勵,提供諮詢與協助,並減少行政工作。
六、每年進行身心障礙學生安置適切性評估。
七、實施身心障礙學生生涯輔導,並依學生能力、性向及需求,提供升學、就業之轉銜服務。
八、建立無障礙學習環境,並定期辦理特殊教育宣導活動,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知能、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援服務。
九、鼓勵學生、教師、家長及社區資源人力,參與投入特殊教育志工行列,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並促進其人際關係及社會適應能力。
第七條
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師職責如下:
一、以團隊合作方式共同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
二、實施個別化教學與輔導。
三、實施多元學習成效評量。
四、協助提供或申請教育相關協助。
五、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進修活動。
第八條
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評量及成績考查原則如下:
一、學生之學習評量應採用多元評量,得採用紙筆評量、檔案評量、觀察評量及操作評量等方式。
二、應給予學生適性之評量調整,包括評量方式、評量地點、評量工具、評量標準或評量人員等之彈性調整。
三、學生成績評量方式、標準與成績採計方式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並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
四、學生成績評量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同領域科目之授課教師二人以上者,依其授課時數比例評量學生成績。
五、學生之作業抽查,應根據其能力進行適當調整如減少作業抽查次
數或者經評估需求後得免抽查該科。
第九條
本要點
經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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